國家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管理辦法
章 總 則
條 為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保證國家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以下簡稱
“推廣計劃”)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推廣計劃”是一項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形成規模效益,為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服務的國家
重點科技計劃。其宗旨是有組織、有計劃地將大批先進、成熟、適用的科技成果,以及高
新技術成果推入國民經濟建設主戰場,動員成千上萬的科技工作者和全社會的力量、在
農村、工礦企業中大范圍大面積的推廣應用。提高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效益,促進產業
結構的調整和產業技術水平的提高,特別是傳統產業技術水平的提高。實施科技成果
推廣示范工程,培育和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科技成果推廣體系和運行
機制;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推廣計劃”實行國家級、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行業部門兩級
管理和組織實施。國家科委負責國家級“推廣計劃”的組織實施。根據社會、經濟發展
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市場需求,每年度發布的重點推廣的科技成果為國家級“推廣計
劃”指南項目。
國家科委根據有關規定和“推廣計劃”指南項目實施單位的申請,經審查通過,并根
據當年“推廣計劃”實施重點制定的年度實施項目為“年度計劃”。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以下簡稱地方科委)和國務院有關行業部門科技
司(局)負責“省部級推廣計劃”,要有相應的機構和人員負責管理本地方和本行業部門
的推廣計劃。
第五條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科委)歸口管理、指導和協調、“推廣
計劃”的實施,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國家級“推廣計劃”指南項目的征集、評審、發布和重大項目的實施與管理;
二、制定“年度國家級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以下簡稱“年度計劃”);確定投資方
向,推薦科技開發貸款項目;
三、研究、制定有利于“推廣計劃”實施與發展的政策、規章;
四、圍繞“推廣計劃”的實施。開展科技成果推廣示范基地、示范縣、示范企業和技
術研究推廣中心等推廣示范工程的組織與實施工作、培育和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
濟體制下的科技成果推廣體系和運行機制;
五、監督和檢查“推廣計劃”的執行情況;
六、組織項目的驗收、表彰、獎勵和國際合作。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歸口管理、指導和協調本地區科技成果推廣工作,
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組織實施本地方推廣計劃;
二、負責向國家科委推薦國家級“推廣計劃”指南項目;
三、結合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會同地方行業廳(局)組織實施國家級
“推廣計劃”指南項目;
四、對“推廣計劃”指南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
五、配合國務院有關行業部門在本地區開展各項推廣工作;探索和培育符合本地區
經濟發展特點的科技成果推廣運行機制。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行業部門科技司(局)歸口管理、指導和協調本部門科技成果
推廣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業部門的推廣計劃;
二、組織實施國家級“推廣計劃”;
三、負責向國家科委推薦國家級“推廣計劃”指南項目;
四、協助國家科委對推薦的指南項目進行評審和本行業技術依托單位的管理;
五、配合地方科委組織實施“年度計劃”項目;
一、組織行業性重要推廣活動;探索和培育符合行業發展特點的科技成果推廣運行
機制。
第三章 計劃編制
第八條 “推廣計劃”指南項目的選項原則:
一、國家級“推廣計劃”指南項目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先進、對行業技術進步有導向和促進作用,對國民經濟
和社會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 技術成熟、適用,在一定范圍內推廣應用。證明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顯著;
3. 覆蓋面廣,輻射力強,能跨行業、跨地區應用。
二、凡在成果的權屬、技術水平、技術原理和成熟性方面有異議或爭議的項目,違反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社會公共利益、環境、資源造成危害的項目,不得列入國家級“推廣計劃”。
三、國家級“推廣計劃”中農業(包括林、牧、漁、水利業)項目重點圍繞提高土地、水面、
灘涂利用率和勞動生產率;提高糧、棉、油、糖、菜、畜禽、水產等產量及品質;提高農業生產
資料質量和應用效果,促進優質高效農業、農業產業化的發展和有利農村產業結構調整、資源優化
配置的科技成果。
工業項目以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及相應的新設備為主。緊緊圍繞提高經濟、社
會、生態效益和全員勞動生產率,大力推廣對基礎工業、支柱產業、調整產業和產品結構
有重要作用,對節能降耗、提高效率、提高產品質量和環境效益有重大影響的科技成果;
以及改造傳統產業的高新技術成果。
四、國家級“推廣計劃”項目中優先選用國家各類科研計劃的科技成果、獲發明獎和
國家級科技進步獎的科技成果、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九條 國家級“推廣計劃”指南項目立項程序: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司(局)和地方科委組織本部門、本地區基層單位逐級申報
國家級“推廣計劃”指南項目。
二、有關部門科技司(局)和地方科委按照本章的“選項原則”對申報指南的技術項
目組織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將《國家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項目申報書》(以下簡稱《申
報書》,附件一)和其它有關申報材料一式十份。以及一份《國家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
推薦指南項目匯總表》(附件二),于每年的三月底之前,上報國家科委。
三、國家科委根據國家級“推廣計劃”指南項目立項原則與評審標準,聘請技術、生
產、金融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對申報的技術項目分專業進行評審。評
審的主要內容如下:
1. 技術的先進性、成熟程度及推廣應用的效果;
2. 技術的適用范圍和可能形成的推廣覆蓋面;
3. 推廣應用的必要性及難易程度;
4. 技術推廣應用后的社會、經濟、生態效益。
5. 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
四、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的技術項目,經國家科委綜合評議、審批后公布。
第十條 申報單位應按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 《國家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項目申報書》;
2. 申報項目的《科技成果鑒定證書人或其它相應的評價材料;(如評估報告、專利證
書、法定的專門機構出具的審查報告或證明、測試分析報告等);
3. 已實施單位出具的應用情況報告;
4. 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具備的其他文件(如:各類許可證、準產證及有關必須取得的
證書等)。
上述技術資料和有關文件的內容必須真實可靠,引用文獻資料等必須說明來源,材
料、文件必須打印、裝訂整齊,符合檔案部門的要求。《申報書》的內容要盡可能地詳細。
第十一條 凡列入“推廣計劃”指南項目的成果持有單位為該項技術的技術依托單
位。由國家科委向技術依托單位頒發有效期為五年的《國家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技
術依托單位證書》。
第十二條 技術依托單位在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地方科委的指導下,按照項目實施
的要求完成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同時要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凡報送國家
科委的材料,應同時抄報主管部門或地方科委。要主動加強與地方科委的聯系,密切配
合,開展示范推廣與實施工作,要結合自身技術特點,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發展規律的技術推廣運行機制,使之走上良性循環的發展軌道。
第十三條 《年度計劃》立項程序:
一、地方科委根據國家級“推廣計劃”,會同地方行業廳(局)在本地區組織實施單
位,編報本地區推廣項目《年度計劃》。
二、申請實施國家級“推廣計劃”指南項目,并需要申請國家科技開發貸款的單位,
必須根據《技術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與“推廣計劃”指定的技術依托單位簽定有關協議,
并按照國家科委《科技開發貨款項目管理暫行規定》(附件三)執行。
三、地方科委在收到申報項目后,要對實施單位及其申報的材料組織認真的評審,
對通過評審的項目,要按不同貸款渠道填寫《國家科委(成果推廣計劃)科技開發貸款建
議項目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附件四);
四、地方科委應于每年9月底前,將申請下一年度科技開發貸款的項目的有關材
料及《匯總表》一式四份報國家科委科技成果司。不需申請科技開發貸款的實施單位也一
并列入匯總表,并予以注明。
五、國家科委根據行業技術發展政策、發展重點、資金規模及上一年度《年度計劃》
的落實情況,對上報的實施項目進行綜合評議(重點項目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審查),
編制《年度計劃》,下達貸款建議項目。
第十四條 實施“推廣計劃”指南項目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吸收新技術的積極性,管理水平和較強的技術力量;
二、具有消化、吸收技術的生產基礎設施,能源及原材料有保證;
三、具有相應的自籌資金,資信好,能按期還本付息。
第十五條 國家科委和各商業銀行總行關于當年推廣計劃科技開發貸款建議項目
和貸款額度分配的通知下達后,由地方科委協助地方銀行對建議項目進行評估,落實貸
款。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級“推廣計劃”指南項目滾動實施5年。國家科委每年對已實施5
年的項目,根據選項原則和項目推廣實施后的效果,對項目進行必要的調整,并予公布。
第十七條 指南項目在實施的過程中,如出現異議或爭議,在異議或爭議未解決之
前,“推廣計劃”可暫停該項目的推廣工作。待異議或爭議解決后。根據論證的結論,作
出從國家級“推廣計劃”中撤消或繼續執行的決定。
第十八條 地方科委負責對在本地區實施的《年度計劃》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在每
年年底,根據當年貸款落實情況和國家科委的有關要求,認真填寫“《國家科技貸款項目
匯編》征集調查表”(附件五),并報國家科委。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科技司(局)配合國家科委,加強對重點項目的行業指導和管
理。
第二十條 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實施單位一般不得變更。確需調整時,由地方
科委審查后,報國家科委核準。對執行不力的單位,國家科委將會同有關方面進行調
整、撤換,直至中止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家科委不直接受理地(市)以下科委(含地、市)或企事業單位申報
指南或貸款項目。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實施“推廣計劃”指南項目的經費由國家、地方(部門)、項目實施單位
三方共同籌集。經費來源包括財政撥款、貸款、企業自籌資金及吸收外資等。
第二十三條 根據行業技術發展政策、發展重點,必要時,國家科委對部分重點領
域的重點項目給予一定資金支持。
第二十四條 科技開發貸款主要用于支付設計費、材料費、設備費、試驗費、工藝裝
備費、直接有關的科技咨詢費、培訓費和不可預見費。不得用于土建、技術改造及基礎
研究。
第二十五條 對“推廣計劃”項目的經費投入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驗收與表彰
第二十六條 得到國家、地方或部門專項資金支持的“推廣計劃”指南和“年度計
劃”中的重點項目,國家科委、地方科委或國務院有關行業部門的科技司(局)負責對項
目的實施情況組織驗收(以下簡稱組織驗收單位)。必要時可委托有關單位主持驗收
(以下簡稱主持驗收單位)。
第二十七條 申請驗收的“推廣計劃”指南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實施 3年以上,并達到了《國家科委重點科技項目合同書》中的終目標和主
要研究內容及技術指標;
二、推廣應用的效果顯著,達到了與各項目實施單位簽定的技術合同中規定的各項
技術經濟指標;
三、驗收資料齊備。主要包括:
1. 《國家科委重點科技項目合同書》;
2. 與各項目實施單位簽定的技術合同;
3. 項目推廣實施總體情況總結報告(包括項目實施單位的分布情況、實施規模和效
益,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4. 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用情況報告和經濟效益證明;
5. 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具備的其它技術文件。
第二十八條 申請驗收的《年度計劃》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技術合同中規定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二、驗收資料齊備。主要包括:申報時的可行性報告,技術合同,實施總結報告(含
實施內容、目標、進度、效益等),有關技術檢測報告,經費決算報告,用戶意見等。
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九條 申請驗收的項目單位根據任務來源或隸屬關系,向其主管機關提出
驗收申請,并填寫《國家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項目驗收申請表》(附件六)一式三份。
對意義重大的項目,可經地方科委或有關部門科技司(局)報國家科委組織驗收。
第三十條 驗收由組織驗收單位或主持驗收單位聘請有關同行專家、銀行、計劃管
理部門和技術依托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的代表等成立項目驗收委員會。驗收結論必須
經驗收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三十一條 驗收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否達到預定的推廣應用的目標和技術合同要求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二、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
三、資金使用情況;
四、經濟、社會效益分析;
五、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第三十二條 驗收委員會委員在驗收工作中應當對被驗收的項目進行全面認真的
綜合評價,并對所提出的驗收評價意見負責。
第三十三條 通過驗收的,由組織驗收單位頒發《推廣計劃項目驗收證書》(以下簡
稱《驗收證書》,附件七)。驗收證書由地方科委、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司(局)匯總后于
每年年底報國家科委備案。
第三十四條 個別重大項目可視具體情況由地方科委確定專項驗收辦法,報國家
科委同意后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國家科委對在實施“推廣計劃”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
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地方科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司(局)可根據具體情況,參照本辦
法制定省部級推廣計劃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